冠集團企業名稱申請指南
一、概述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2018年,市場監管總局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不再登記和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即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二、申請條件和要求
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記載。集團母公司應在章程中記載企業集團名稱,并將企業集團名稱以及集團成員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三、其他
企業集團母公司的名稱不含行業表述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新設立企業其投資人需在三個以上國民經濟門類設立企業;多個投資人的,至少有一個投資人在三個以上國民經濟門類設立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該企業需在三個以上國民經濟門類設立企業。
2.冠名類型要求
冠泉州名,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
冠福建名,注冊資本5000萬以上;
不冠行政區劃名稱的,注冊資本5000萬以上。新設立企業其投資人需在兩個以上省份設立企業;多個投資人的,至少有一個投資人在兩個以上省份設立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該企業需在兩個以上省份設立企業。
申請人在申請名稱時應當提交上述相應的情況說明。